首页 / 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为确保评选质量,特制定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标准(附件一、二、三)。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