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原申报机关报授予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授予机关可直接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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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