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撤销荣誉称号,由原申报机关报授予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授予机关可直接予以撤销。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