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已被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受行政开除处分的; (三)受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严重有损于荣誉称号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对已被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受行政开除处分的; (三)受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严重有损于荣誉称号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