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九条

乡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岗位(以下简称乡镇档案部门),主管本乡镇档案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三)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的档案; (五)开发档案资源并提供利用; (六)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七)按照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八)开展档案宣传、培训,做好档案统计等工作; (九)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掌握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情况,维护档案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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