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乡镇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乡镇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乡镇各部门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等机构职责范围,切实解决设施设备、人员和经费等实际问题。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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