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乡镇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乡镇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乡镇各部门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等机构职责范围,切实解决设施设备、人员和经费等实际问题。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