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档案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
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统筹规划乡镇档案信息化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为乡镇搭建网络利用平台、加强档案数字资源建设、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利用等提供条件保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一部署区域性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档案信息化
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统筹规划乡镇档案信息化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为乡镇搭建网络利用平台、加强档案数字资源建设、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利用等提供条件保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一部署区域性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