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乡镇档案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乡镇机关档案,并同时移交检索工具、编研成果。电子档案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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