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二十七条乡镇档案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乡镇机关档案,并同时移交检索工具、编研成果。电子档案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