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乡镇档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保管、档案利用、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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