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二十六条乡镇档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保管、档案利用、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