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乡镇应当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销毁,鉴定报告与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鉴定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档案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乡镇应当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销毁,鉴定报告与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鉴定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档案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