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乡镇应当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销毁,鉴定报告与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鉴定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档案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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