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且真实、准确、齐全、完整。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 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归档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且真实、准确、齐全、完整。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 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