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且真实、准确、齐全、完整。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 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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