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文书类文件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科技类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会计类文件材料可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类材料在活动结束或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 归档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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