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照有关规章、标准区分类型,分别整理: (一)文书类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进行整理; (二)科技类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进行整理; (三)会计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 39)进行整理; (四)声像类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进行整理; (五)实物类按照实物类别或保管期限,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乡镇在专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整理。 电子文件按照《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GB/T 39362)、《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DA/T 85)、《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进行整理。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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