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以下简称乡镇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