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九条

乡镇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机构或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并重新报审。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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