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文件材料归档第十九条乡镇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机构或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并重新报审。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