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

乡镇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要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乡镇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部门整理完毕后向乡镇档案部门归档,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单位整理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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