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乡镇应当设置适宜档案安全保护和利用的档案库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档案载体类型分别或分区设置,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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