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十条乡镇档案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忠于职守,具备做好档案工作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