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条

乡镇档案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忠于职守,具备做好档案工作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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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