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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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