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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