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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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