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九条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