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该申请的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