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请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对申请文件用语进行审查;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词句的,在初审合格之前不予办理。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