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请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对申请文件用语进行审查;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词句的,在初审合格之前不予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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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