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原则上应当于约谈实施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约谈方送达《执法约谈通知书》。《执法约谈通知书》应当载明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有关要求等事项,并加盖反垄断执法机构印章。

因紧急情况确需立即实施约谈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立即实施。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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