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印刷厂、文印中心(室),承担本机关、单位涉密印制业务的,可不申请涉密印制资质,由本机关、单位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管理,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机关、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印刷厂、文印中心(室),承担本机关、单位涉密印制业务的,可不申请涉密印制资质,由本机关、单位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管理,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