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