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二十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暂停资质的处罚: (一)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涉密印制资质单位合作开展涉密印制业务的; (二)超出行政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承接涉密印制业务的; (三)发生需要报告的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提交年度自检报告的; (五)不符合其他保密管理规定,存在泄密隐患的。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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