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二条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