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资质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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