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或者经营地址; (三)经营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董(监)事会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资质单位变更完成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重新颁发。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或者经营地址; (三)经营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董(监)事会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资质单位变更完成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重新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