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 (四)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变更事项进行书面审查。通过审查的,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十日内提交情况报告。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安全审查。 资质单位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等事项变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审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