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四条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涉密印制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涉密印制资质且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资质单位不得将涉密印制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的单位。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