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查验其《资质证书》,出具委托证明,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资质单位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并进行登记。没有委托证明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接。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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