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形式的保密检查,对资质单位从事涉密印制业务和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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