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条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准予行政许可和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暂停资质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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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