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三)终止审查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申请单位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三)终止审查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