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现场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二)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材料; (四)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六)对涉密场所、涉密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 (七)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八)通报审查情况,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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