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指派一名以上审查专家,依据涉密印制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对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涉密印制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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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