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