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一条

涉密印制资质包括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印制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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