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