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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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