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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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