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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