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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