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七章 奖惩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