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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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