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