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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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