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结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缴。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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