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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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