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质量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