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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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